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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在废钢行业引起一定的反响,那么,这次出台的新税政策对于废钢行业及废钢市场将产生什么影响和作用呢?因细则未出来,作简单分析。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读:从事废钢回收、加工、贸易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开具3%增值税发票。对于符合工信部废钢铁加工准入的企业,由于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接受3%增值税发票,并开具13%销项发票,增值税增值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但是对于钢厂而言,由于成材销售是开具13%的销项发票,如果进项发票为3%,增值税增加明显,钢厂成本势必增加,或通过压低废钢采购价格来转移。
简易计税方法,又称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简易征收率;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情况下,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从计算公式可知,简易计税没有进项税额抵扣,一般计税可以用进项发票抵扣销项税额。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解读:强调的是物理性质的处理,包含最为简单的加工处理操作,如挑选、清洗等。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解读:强调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时,同时,也要将信息推送至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解读:关于地方财政返还、奖补行为,其核心内容是如何界定“存在违法违规”。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自产定义需进一步明确。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退税30%政策进一步加严,需具备两个条件:a.工信部废钢准入基地;b.销售对象必须是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不包含铸造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