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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现就《办法》的有关规定
做如下解读
来和小布一起往下看
01
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 7 章 48 条。其中,总则 10 条,规划与建设 6 条,回收和运输 13 条,中转分拣和集散 3 条,再生资源的利用 7 条,法律责任 8 条和附则 1 条。
" 总则 " 一章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行业协会职责、宣传工作等内容;
" 规划与建设 " 一章主要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和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等内容;
" 回收和运输 " 一章主要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运输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及其他要求;
" 中转分拣和集散 " 一章规定了再生资源中转分拣场所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以及鼓励发展旧货市场等内容;
" 再生资源的利用 " 一章主要规定了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和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政策、支持,以及入驻产业园区企业的条件等内容;
" 法律责任 " 一章规定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 附则 " 一章规定了施行时间。
02
条例重点内容的解读
明确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职责。
《办法》明确了市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主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部门作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供销社具体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推进实施 " 两网融合 "。
为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 两网融合 " 的要求,《办法》明确了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分类协同发展,并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规划、信息平台连接等方面规定了 " 两网融合 " 的具体要求,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同发展,进一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推进实现再生资源 " 全品类 " 回收。
针对我市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全品类回收可回收物,不得拒绝回收低价值可回收物,并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给予政策支持,推进实现再生资源 " 全品类 " 回收。
建设发展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为推动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具备加工、再制造、仓储、交易等功能的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内将建设统一的再生资源利用中心和集散交易平台,并规定了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入驻产业园区,在产业园区内进行再生资源的利用和集散交易活动。《办法》还进一步规定了入驻产业园区企业的条件,明确了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给予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及金融机构给予金融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我市将通过建设发展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推动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向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明确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和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
《办法》在第三章、第四章分别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和运输、中转和集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规范,如《办法》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长春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应当采用专用车辆回收的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并按照规定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经营,采用定点定车的方式进行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密闭车辆、计量工具、标识等,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按照规定停放,回收的再生资源日产日清等。
此外,《办法》还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中的环保和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卫生设施和作业设备,遵守相关国家、省污染防治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还规定了再生资源中转分拣场所和集散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必要的降噪和预防扩散、渗漏的设施,依法制定并落实场内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加强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配备集中的污染治理设施,不得采用露天堆放等易造成二次污染的储存方式,按照规定处理中转分拣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
来源:长春发布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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