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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1月11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到“十四五”末期全省基本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到“十四五”末期,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西安市)形成有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缓解新市民、青年等群体住房困难;其他省政府确定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根据当地人口、产业、经济活跃度、住房等情况有序推进。
《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和青年,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等市民群体。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租金应依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原则上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用于保障本单位(园区)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加强轮转,原则上优先用于保障新入职无房职工。
《实施意见》提出,要科学确定发展路径,西安市和经省政府确定的城市为重点发展城市,暂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城市要延续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做好城镇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要合理制定建设计划,按照“一城一策”原则,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增加供给,优先安排规模较大、需求较为集中的项目,及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对住房租赁进行了规范,提出承租对象正在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对象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坚决防止变相福利分房。(记者 母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