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百科今天分享《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实录,大家是否对《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实录感兴趣呢。
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 李壮: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危险废物防治工作,今年7月《吉林省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正式公布实施,着力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维护环境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增进大家对条例的了解,我们今天邀请到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委员韩金华女士,请她向大家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顾恩大先生,他将通报我省危险废物查处的典型案例。共同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慧华先生,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张艳女士,他们将一并回答记者的提问,请各位媒体对今天发布会的内容给予充分的关注,下面首先请韩金华女士介绍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委员 韩金华
《吉林省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于2021年7月30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实施。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危险废物在所有固体废弃物中是需要特殊关注的类别,具有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多种危害。我省于于2005年9月通过了《吉林省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2020年4月,国家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防治提出了新要求,我省也出台了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为确保我省条例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以国家的《固废法》为基本遵循,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立法亮点
条例共有5章46条,主要包括总则、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5个部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构建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条例明确了各地、各部门危险废弃物管理责任,强化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弃物单位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强调了协调联动和综合治理,构建了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公众共同参与的责任体系和保护机制。
(二)重视源头防控、强化过程严管和后果严惩。条例将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贯穿始终,通过实施危险废弃物减量化、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等制度,源头严控危险废弃物产生;通过规范危险废弃物收集、包装、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场所退役及转作他用等各环节,严格危险废弃物全过程管理;通过加大危险废弃物非法转移、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为打击力度,严惩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通过规定“禁止省外不可再生利用的危险废弃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焚烧、填埋处置”和“禁止省外危险废弃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突出了我省严防危险废弃物污染的决心。
(三)健全医疗废弃物回收体系,建立疫情防治机制。条例深入吸取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经验,进一步明确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协同应急处置机制,细化了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具体措施。
(四)建设智能监管平台,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条例坚持强化信息化监管体系和平台建设,推动危险废弃物“一张图”监管、数据统计分析和预警管理的可视化,全面提升危险废弃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三、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修订,通过进一步优化提升了污染防治的理念,体现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为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确保风险可控、补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短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为我省贯彻落实新《固废法》,推进危险废物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安全感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的贯彻实施既要推动产废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又要发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统筹推进环保治理与工业生产、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行业管理相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同时也需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 顾恩大
我向各位媒体朋友通报三个涉及到危废条例的案例:
案例一: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跨区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7日22时04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夜间巡查时,发现一罐车向梅河口市某处倾倒黑色并伴有刺激性异味液体。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通力合作,立即派出执法和应急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通过污染物溯源、特征因子比对、车辆行驶轨迹追踪、大数据排查等技术手段,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和涉事单位,抓获实施倾倒行为的于某某等4人。
经查,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某在从事废酸碱液综合处置过程中,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蒸馏残渣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道水以400元/罐的价格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于某某等人实施非法处置。于某某等人为隐蔽实施非法倾倒行为,特意用吸粪罐车于4月6日至5月7日期间先后从该公司将合计200余吨黑色刺激性液体,非法从辽源市东丰县转运至梅河口境内,在夜间通过雨水和污水管网非法倾倒。
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罐车先行登记保存。第三方鉴定中心取样检测,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罐车内黑色刺激性液体为蒸馏残渣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道水属于危险废物,属HW11类精(蒸)馏残渣,废物代码900-013-11。
二、查处情况
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据《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决定将该公司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其中刑事拘留5人,取保候审1人,犯罪嫌疑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7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
案例二:农安县11.6特大跨区域倾倒强酸性废液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6日上午8时39分,群众举报两辆悬挂外地牌照车辆向农安县青山口乡青山口村邢家店屯东南侧500米左右的林带沟内倾倒不明液体。接到投诉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监测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经现场勘察检测,该地点两处林带沟内存在的液体和沾染土壤呈紫红色,带有刺鼻性气味,现场对液体PH值检测为1,确定为强酸性废液。同时函告农安县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开展侦破工作。
2020年11月28日,农安县公安局将该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韩某光、张某、褚某3人抓捕归案。
经审讯了解,3名犯罪嫌疑人通过组织人员从双辽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拉出强酸废液后,采取提前找寻地点、肆意倾倒的方式,除在农安县青山口乡青山口村邢家店屯东南500米林带沟倾倒强酸性废液,还在农安县境内农安镇大广兴店村南500米公路两侧、农安镇东赵家沟村北甸子东西两处等3处地点非法倾倒过强酸性废液,共计向农安县境内4处地点倾倒58桶强酸性废液约73余吨。
二、查处情况
双辽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和犯罪嫌疑人韩某光、张某、褚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经农安县公安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联合侦破,截至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其中犯罪嫌疑人陈某衡、黄某山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褚某、韩某光、李某林、张某、徐某1、徐某2、刘某海、杜某荣已被农安县检察院公诉到法院。
2021年8月19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检察院、长春市公安局环侦支队、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共同约谈双辽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法人陈某衡,要求其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并对应急暂存的污染物及污染土壤进行处置,并当场告知陈某衡,如不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处置和修复,将对其提起公益诉讼。
案例三:李某、刘某非法收集废矿物油(废旧机油)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0日,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集中开展打击涉废矿物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以下简称绿园分局)、长春市公安局环侦支队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别对位于绿园区西新镇裴家村的李某废矿物油(废旧机油)收集点、位于绿园区西新镇皓月大路的刘某废矿物油(废旧机油)集点进行检查。
经查,李某、刘某从事废旧机油收集活动均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执法人员在李某废矿物油(废旧机油)收集点现场检查中,发现32个废机油桶,2辆废机油运输车,2个地下储油罐,1个车载储油罐,16.8吨废机油。经查,李某收集的废旧机油来自长春市范围内小汽车修理部,销售去向及销售数量不明。
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机油取样检测,检测结果确定为危险废物。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依法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废机油运输车、地下储油罐、车载储油罐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将现场存放的废机油桶和废机油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
(二)执法人员在刘某废旧机油收集点现场检查中,发现34个废机油桶,1辆废机油运输车,1个车载储油罐,8.78吨废机油。经查,此处为刘某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进行废旧机油收集的储存点,所收集的废旧机油均来自高力汽贸城周边、长沈路周边、柳影路周边等地的小汽车修理部,收集后均卖至公主岭市某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机油取样检测,检测结果确定为危险废物。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依法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废机油运输车、车载储油罐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将现场存放的废机油桶和废机油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
二、处理情况
李某、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2021年9月30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李某、刘某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上是通报的三个有关危险废弃物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