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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并于12月17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出台填补了国内农村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的空白。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论证
该标准起草过程中征求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等专家意见和建议,专家对本标准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本标准进一步规范了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置技术,在国内具有很强的引领性和前瞻性,对农村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
△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物现场监测
标准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农村生活垃圾的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不应采用空气或纯氧助燃,处理温度不应超过200℃;污染物排放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应稀释排放和旁路排放。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产生的处理残渣与飞灰应采取密闭措施,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如果无法修复应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按照程序关闭系统。处理系统每年启动、停运过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以及发生故障或事故关闭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h。
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运行管理情况, 至少应包括废物接收情况、入料情况、装置运行参数以及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簿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在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运行过程中,负责监管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农村生活垃圾非焚烧低温处理设施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编辑:逍遥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