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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绿会收到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起穿山甲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后,绿会决定起诉,并分别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江苏金坛人民检察院发出公函,建议对两地特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中所涉及的100多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将穿山甲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来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据了解,在去年湖南已破获的4.26”特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中,共拘留刑事犯罪嫌疑人129人,收缴穿山甲实体216只,查证其非法交易的穿山甲达50000余只;而在江苏金坛破获的另一起穿山甲非法走私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人21人、共出售11只穿山甲。
绿会之所以建议将穿山甲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来追责,是因为2016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已将全世界全部8种穿山甲列入附录一,实施严格保护,禁止国际贸易。我国1980年加入CITES公约,作为缔约国,对CITES公约附录一物种有严格保护的遵约义务。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一条中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同样,《最高法解释》第十条也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以上两条最高法的相关法律解释,均说明列为CITES公约附录一、二的珍稀野生动物,参照国家重点保护一、二级野生动物对待,且通常CITES公约附录一,即对应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我国作为CITES公约履约国,在没有特殊豁免条款的情形下,应将CITES公约附录一里的受保护物种,按照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来对待。
此外,尽管目前穿山甲在我国的保护等级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决定在近期内将穿山甲保护等级提升至与CITES公约附录一相对应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此,绿会建议各地检察院在相关案件刑事判决时,宜依法将穿山甲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对待,充分考虑相关案件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严肃惩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编辑:Nico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