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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全省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方案全文如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二次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7〕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17〕17号)精神,指导我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通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我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各个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贵州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目录,根据国家下发污染源普查名录库,由贵州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统一下发。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工业污染源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调查。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普查清查工作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
对全省产业园区,含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医院、具有独立燃烧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业;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区为单位,进行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污染物收集过程调查,根据其污染物产生单位,分别纳入相应类别污染源普查工作。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