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旭再生资源(旭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22-10-27 17: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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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日前作出一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菏开环罚字[2020]0417HXZS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菏泽华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则柱,地址位于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张楼社区张 楼村西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3月24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菏泽华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罐区南侧和北侧有矿物油泄漏至裸露地面,未采取防渗、防雨等防范措施,造成地面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1)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对菏泽华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理吴则柱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菏开环责改字[2020]0408HXZS号);(3)营业执照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5)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菏开环罚告字[2020]0408HXZS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菏开环听告字[2020]0408HXZS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圆整(¥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票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菏泽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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