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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43条”新规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促进项目投资
外商投资项目全面实施告知性备案
大幅简化核准材料,着力强化寓管理于服务
作为上海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促进项目投资的又一举措,《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外商预留适应调整期,还提供英文、日文等多语种译本,供外国投资者参考。
记者从12日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结合外商投资新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新要求与本市“放管服”改革新举措,《办法》共六章43条,包括总则、项目核准、项目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制定时,将近年来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中实施的网上告知性备案、跨部门信息共享简化核准材料等创新做法以及“两个免于提交”等营商环境改革成果纳入,并着力强化寓管理于服务。
一是清晰界定管理范围,衔接法律法规新要求。按照外商投资新规定,将项目核准和备案范围明确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者并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更加清晰明确。对于核准和备案管理方式及权限等也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大幅简化核准材料,全面实施告知性备案。对于核准项目,取消了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信用证明、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等附件材料,并且明确了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能够实现数据互认共享的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供。对于备案项目,明确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将全部备案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即完成备案,项目单位可在线自行打印备案证明。
三是强调落实国民待遇,明确保障投资自主权。对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项目,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方式、流程等均保持一致。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明确由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得非法干预其投资自主权。
四是突出高效协同管理,体现高水平政务服务。要求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项目代码,办理手续、归集信息和共享数据,提高跨部门管理协同性。明确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当公开办事指南,编制公开常见问题解答,提供多种方式咨询。(记者 吴卫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