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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19号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三章转化实施
第四章政府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创新驱动进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阻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进展和社会进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老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爱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和打算,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降实。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催促降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治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进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拢、转化、交易;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进展,加强与津悸湄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积极推进央地合作,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降地转化和产业化。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成果权益
第八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能够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并且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前款规定的事情别得伤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能够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隐秘、国家安全外,别需审批或者备案;能够自主决定是否举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第十一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别变更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能够与本单位依法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能够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冉材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赋予奖励和酬劳。
单位能够依法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酬劳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能够按照下镣彡准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赋予奖励和酬劳: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别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别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延续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别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五年奖励期限满后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然后赋予奖励或者酬劳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本次交易发生的相关税金、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谈判等直截两脖成本后的余额。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依据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赋予奖励和酬劳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别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别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三条在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要紧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励和酬劳,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滞狃得利用所在单位的名义、声誉和阻碍力牟取私利,别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第十四条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项目主管部门能够许可他人实施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
项目承担者在约定转化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主管部门能够按照约定终止项目。该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项目主管部门能够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上公布,并依据约定许可他人实施。
第三章转化实施
第十五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治理制度,明确考淦技成果的登记、转化实施程序、收益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明确特意机构或者特意人员负责下列工作:
(一)受理科技成果登记;
(二)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
(三)拟定科技成果权利分配及转化方案;
(四)自行组织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辟;
(五)申请、爱护和治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能够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到本单位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能够将与科技成果直截两脖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者作价投资到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能够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辟与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