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傅前明立场若漂移,妙笔也无益!——评“常州毒地案”二审判决

2019-02-26 11:27:25
导读环保百科今天分享傅前明立场若漂移,妙笔也无益!——评“常州毒地案”二审判决,大家是否对傅前明立场若漂移,妙笔也无益!——

环保百科今天分享傅前明立场若漂移,妙笔也无益!——评“常州毒地案”二审判决,大家是否对傅前明立场若漂移,妙笔也无益!——评“常州毒地案”二审判决感兴趣呢。

作为一位曾在法院供职近20年的“法律人”,笔者声明:本文只对事不对人;法院与法官多有“身不由己”之处,生活已不易,得惺惺相惜。其实,仔细推究本案也特别符合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第三条的精神,希望法院系统能够宽容本文的观点与措辞。

子曰:巧言令色鲜矣仁!(《论语?学而》)这话若放之于中国传统士大夫身上就大约等于人生完败、满盘皆输了。如今,许多人对于 “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都不怎么知晓,遑论据此作出道德判断呢?

然而,2016年初发韧于江苏省常州市的“外国语学校毒地案”,因缘际会、一波三折,却俨然要成为诠释孔夫子论语的“经典案例”了:2017年1月25日常州市中级法院在受理案件9个月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两原告负担189万余元的诉讼费。这一空前绝后的判决几乎将公益组织推到了关门倒闭的边缘(2017-02-04新京报:常州毒地案败诉公益组织上诉 募捐189万诉讼费) 。2017年2月7日两公益组织提起上诉 ,22个月后的2018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撤销常州中院原一审判决;驳回环保公益组织关于消除污染影响、恢复生态的核心诉讼请求;改判3家污染企业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支付两家环保组织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各23万元;3家污染企业共同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

二审判决“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关各方表现为“几家欢乐几家愁”――有欢呼胜利的(20190109金茂律师代理“常州毒地”一案二审胜诉)、有坚决抵制的(曾祥斌:常州毒地案二审判决无法无天,无法接受)、有温和批评的(王灿发:“有智慧”的判决,不等于完全正确的判决),有直言不讳的(曹明德:二审判决未具体落实损害担责原则);有无可奈何的(唯一两审代理人:赵光律师说常州毒地二审判决)、还有自我表扬的(20190115江苏高院:江苏最严司法制度护航绿色发展),这情景颇令普通群众深感茫然。好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登场,深入解读常州毒地案二审这么判的理由,并从五个方面展示了“法院的司法智慧”(20181227:江苏高院解读常州毒地案二审为什么这么判)。这一下子就激活了前引圣贤之言!通过“法院的司法智慧”,人们得以拨开乌云见了青天。孔圣人虽越千年,亦可一语中的,想来其圣灵亦甚酣畅吧。

有立场,才有智慧,有智慧才会选择,有选择才能有结果。环境公益诉讼以巨大的利益衡量和激烈的诉讼对抗,将作为居中裁判者的法院推上前台,逼迫其公开表明立场:在法治与政治之间究竟作何选择?在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又当作何选择?

不言而喻,人民法院的立场是只能是法治精神,环境司法的立场只能是自然情怀,环境公益诉讼判决的立场当然要叠加法治精神和自然情怀。尽管在当前的条件之下,我们不能苛求法院纯粹而尽美,不过指望一份“八九不离十”的判决总归还是可以的吧?

比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一审判决书第11页)而直接驳回环境公益组织全部诉讼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洋洋2万言则“温柔细致”了许多,其一路娓娓道来、也不乏精彩之笔,但是兜了一大圈子的结果却是“从终点回到起点”:

第一、在阐释争议焦点“污染企业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时,二审判决首先肯定了“本案属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继而明确了“污染企业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最后还驳斥了污染企业“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主张。然而二审判决随即又通过引入“地方政府已经对案涉地块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这一外在介质,巧妙地化解了污染企业的主要侵权责任――“目前没有判令三被上诉人组织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必要性”以及“目前因无法确定该后续治理所需费用的具体数额,本案尚不具备判决被上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条件”(二审判决书第21页)。

第二、赔礼道歉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同时也是不痛不痒、聊胜于无的一种责任。二审判决以“先抑后扬”的方式让三家污染企业可以体面地走下台阶――“……污染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和发展局限,难以要求被上诉人就整个历史阶段中全部污染行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但案涉地块环境污染已经导致社会公众对于自身健康的担忧和焦虑,对生活于优良生态环境的满足感、获得感的降低,造成了社会公众精神利益上的损失,被上诉人应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二审判决书第22页)

第三、按照法律规定,败诉方负担案件受理费等。显而易见,二审判决中的败诉方是3家污染企业,而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之和为3783600元。如果判决让污染企业负担300多万元的案件受理费,也等于是落实了“污染担责”的原则。但是,二审判决创造性地提出了“优先诉求”与“备位诉求”的概念,将《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核心内容进行了置换,最终以“非财产案件计算”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为200元,由3家污染企业共同负担。

由此可见,二审判决对于本案环境公益的基本立场是:原则性肯定,具体上否定。

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立场,基于不同的立场会作出不同的选择,这本属正常。然而人民法院作为环境司法者,其立场与选择必须与自身的社会角色、社会职能相符合。否则,无论如何的鸿篇巨制、巧舌如簧,终究抵不过几根稻草、一地鸡毛。

屁股坐歪了,那个吃相必然难看。读者诸君,您说对吗?!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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