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百科今天分享对岳阳中院“关于湘阴特大猎捕小天鹅案被告人量刑问题的情况通报”的几个疑点,大家是否对对岳阳中院“关于湘阴特大猎捕小天鹅案被告人量刑问题的情况通报”的几个疑点感兴趣呢。
近日,网上对湘阴法院一审、岳阳市中院二审的被告人汪积平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与岳阳楼区法院一审、岳阳市中院二审的被告人方建华等7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量刑上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12月3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湖南检察 对湘阴案提出质疑。(后删除)
12月5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阴特大猎捕小天鹅案被告人量刑问题做出了情况通报(全文如下)。@湖南高院 在头条号中也予以了转载。
看罢湘阴案情况通报后,亦存有几个疑问待解——
一、岳阳中院情况通报中,将枪杀和毒杀作为量刑因素之一,《刑法》无相关条款。毒杀会导致死亡量更多只是主观臆想,并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它具有真实性,应尊从现有证据量刑,尊重事实的客观性,因毒杀而加重刑罚的说法不能服众。
二、岳阳中院认为两案量刑不能仅以猎杀小天鹅(国家二级保护)数量作为依据,违背了《刑法》条款中的“国家保护,濒危野生动物”法条。通报认为岳阳楼区法院审判案件里毒杀63只死鸟除了12只小天鹅还有5只白琵鹭、46只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野生候鸟,总数大于湘阴枪杀候鸟案,有混淆视听之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对“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界定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果是三有保护的野生动物,量刑只能是五年以下。此案的存疑之处是:同属“情节特别严重”,猎杀“国家保护,濒危野生动物”52只的判罚竟低于17只轻,中院通报并没有以法律条款解释,仅以数量和预知危害来量刑,何以服众?
三、小天鹅与白琵鹭同属囯家二级保护。岳阳中院情况通报中“而白琵鹭是比天鹅更为珍贵、更为濒危的鸟类,法律规定的量刑比猎捕小天鹅更重。”这个说法岳阳中院从何而来?
四、岳阳楼区法院案件投毒比湘阴枪杀候鸟严重,存在主管判断失衡,既然投毒对生态水体产生严重危害,那么非法持枪是否也对社会安定带来重大隐患,岳阳楼区案未对破坏生态环境提起诉讼,湘阴案也未对非法持枪提起诉讼,何来投毒比持枪严重?
五、两案量刑标准仅按猎杀候鸟方式量刑,而忽视了猎杀的数量,17只国家二级与52只国家二级,量刑能是一个标准吗?如果以湘阴案作为量刑标准,那就意味着岳阳楼区案的量刑过重,如果以岳阳楼区案作为量刑标准,那就意味着湘阴案量刑过轻。二审均为同一法院,同一院长打红勾,差距为何如此之大?是人治还是法治?
湘阴枪杀候鸟案能引起湖南检察和湖南高院共同发声,能引起民众的关注和质疑,我们认为这是一件好事,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编辑:Wen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