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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13小时前龙骨在1963版和1977版的中国药典中有收录,但是到1985年后《中国药典》不再收录龙骨,而且2011年我国开始实施《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药“龙骨”自此受到极大的限制,所以现行《中国药典》中没有龙骨,在地方标准中山西地标中有龙骨,标准中规定的龙骨来源为古代哺乳动物如三趾马、犀类、鹿类、牛类、象类等的骨骼化石或象类门齿的化石。那么买卖龙骨合法吗?问题:采挖、买卖龙骨合法吗?答案:未经批准,不合法。按照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对古生物化石的定义,龙骨的来源均属于“古生物化石”,一旦被鉴定是具体的物种后,可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问题:龙骨和古生物化石有什么关系?答案:古生物化石定义,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和植物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所以正品的龙骨、龙齿等均属于古生物化石。所以,没有经过批准采挖买卖龙骨是违法的哦!情节严重的,或许还触犯刑法。如果不小心挖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具有科学价值的,或被判刑哦!毕竟我国有一套完整的刑法在时刻准备着。切记!!!【违法案例】2017年11月16日上午,华池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以与被告任某签署的欠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任某给付其“龙骨”款79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做生意相识,从2013年开始,被告任某先后多次在原告王某处购买“龙骨”,共欠款79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觉得案情重大,遂向上级法院请示对“龙骨”买卖行为予以定性,并联系、协调华池县国土资源局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汇报请示,在多方努力下终于调取了甘肃省地质博物馆出具的《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境内古哺乳动物化石采挖情况的调查报告》,该报告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甘肃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专家到华池县境内进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做出的,证明华池县境内化石点主要产出的为晚新生代三趾马、羚羊、长颈鹿及牛科类动物化石,也就是民间俗称的“龙骨”,其性质就是古生物化石。根据国务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属不可再生资源,应受到国家保护。非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买卖古生物化石的,属违法行为,应该依法予以打击处理。据此,华池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违法,其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依法判决对原、被告非法买卖“龙骨”非法所得7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