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的定义)

2023-06-06 13: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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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概述】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环保”或“发行人”)于2021年11月18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华新环保是一家专业从事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处置业务的高新技术环保企业,主要业务包括电子废弃物拆解、报废机动车拆解、废旧电子设备回收再利用和危险废物处置等。

【反馈回复】

电子废弃物拆解业务通过发行人自开发票、取得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方式取得全部个人供应商采购发票,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务未取得个人供应商采购发票。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自开发票、代开发票的税率,自开发票、代开发票、未开发票是否符合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回复:

1.说明发行人自开发票、代开发票的税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查验发行人自开、代开发票复印件,华新环保采购“四机一脑”等废旧物资时,由其自开发票,开票税率为 0;云南华再及内蒙古华新采购“四机一脑”等废旧物资时,取得由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税率为3%(疫情期间减按 1%)。

2.说明发行人自开发票、代开发票、未开发票是否符合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上述规定颁布之前,发行人的个人供应商业务均按照由供应商或其指派人员签字的自制内部凭证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上述规定颁布之后,基于规范性的考虑,华新环保及其子公司和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后,分别形成了如下解决方案:(1)华新环保由其自开发票(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云南华再及内蒙古华新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3)华新凯业仍然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情形及法律依据如下:

(1)自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 修订)》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自2018年起,华新环保按照生产经营规模需要,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经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由发行人自开发票。发行人发票开具系经税务部门许可,并在其开票系统的全程监控下进行。具体操作为:进入金税系统的“收购发票填开”功能模块中进行格式化填写,包括个人供应商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税率,交易时间等信息,其中税率有两个选项,免税和 0%,发行人一直是选择 0%开具。公司开具的收购发票仅用于所得税前的成本扣除,不存在用于抵扣增值税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21年2月8日出具《无欠税证明》,证明截至2021年2月5日,未发现华新环保有欠税情形。

(2)代开发票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18年起,云南华再、内蒙古华新及其个人供应商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后,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东川区税务局于2021年2月19日出具《证明》,证明云南华再不存在欠缴税款及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处罚的情形,与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也不存在税务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丰镇市税务局出具《无欠税证明》,证明截至2021年7月31日,未发现内蒙古华新有欠税情形。

(3)未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华新凯业通过代办向个人采购报废机动车,主要来自于居民家庭、个人报废的机动车,无需缴纳增值税,而且个人不具有直接开具发票的资格,缺乏办理涉税事项的专业能力,加之此类采购具有单次金额低、频率高、涉及人数多的特点,取得个人开具的发票十分困难。因此,华新凯业未取得个人发票,在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28号)第九条之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结合公司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公开性、可视性,以内部凭证、电汇付款凭证及收款凭证,作为公司税前扣除凭证。同时,也保留了相关的采购合同、所得税申报表备查。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华新凯业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收完税证明,公司制作的内部凭证、收款凭证仅用于所得税前的成本扣除,不存在用于抵扣增值税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21年8月23日出具《无欠税证明》,证明截至2021年8月20日,未发现华新凯业有欠税情形。

综上,发行人自开发票、代开发票的税率,自开发票、代开发票、未开发票符合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律证分析】

在华新环保的案例中,发行人个人供应商主要集中于电子废弃物拆解业务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务。报告期内,电子废弃物拆解业务通过发行人自开发票、取得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方式取得全部个人供应商采购发票,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务未取得个人供应商采购发票。审核机构对于发行人自开发票、代开发票、未开发票是否符合增值税相关规定予以了关注,中介机构分别进行了如下解释:

1.自开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一般情况下,是由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然而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或税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可以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华新环保经税务部门许可,在其开票系统的全程监控下进行自开发票。具体操作为:进入金税系统的“收购发票填开”功能模块中进行格式化填写,包括个人供应商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税率,交易时间等信息,其中税率有两个选项,免税和 0%,发行人选择 0%开具。发行人开具的收购发票仅用于所得税前的成本扣除,不存在用于抵扣增值税的情形。

2.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相关税务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对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云南华再、内蒙古华新及其个人供应商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未开发票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华新凯业通过代办向个人采购报废机动车,主要来自于居民家庭、个人报废的机动车,无需缴纳增值税,而且个人不具有直接开具发票的资格,缺乏办理涉税事项的专业能力,因此,华新凯业未取得个人发票。

经与税局沟通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结合公司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公开性、可视性,以内部凭证、电汇付款凭证及收款凭证,作为公司税前扣除凭证。同时,也保留了相关的采购合同、所得税申报表备查。

发行人制作的内部凭证、收款凭证仅用于所得税前的成本扣除,不存在用于抵扣增值税的情形。

发行人涉及相关主体的税务主管部门也出具了合规证明,中介机构得出发行人自开发票、代开发票的税率,自开发票、代开发票、未开发票符合增值税相关规定的结论。

【参考法规文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07.01生效)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1.02.01生效,2019.03.02修订)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12.23生效,2019.07.24修订)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2017.04.25生效)

一、代开发票范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01.01生效,2017.11.19修订)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01.01生效)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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