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分类及使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分类)

2022-12-21 16: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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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简况

(一)行业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攀升,汽车维修等售后服务需求随之增加。回用件具有价格等方面优势,历来是汽车配件市场的有益补充。近些年来,机动车回收拆解、维修、汽配、财产保险等产业链上下游高效协作,回用件应用发展水平稳步提升。国家先后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相关法规标准,明确了规范和促进回用件使用的有关规定,推广使用回用件的经济和环境效益得以进一步显现。同时,回用件的规范化、规模化应用,将成为我国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贡献领域。

(二)制修订必要性。

规范报废机动车回用件鉴定、分类和流通使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机动车回用利用水平,促进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回用件高质量的产出是促进流通使用的基础,目前,回用件鉴定分类的相关技术指导存在空白,亟需通过标准化来规范和提升。随着相关法规深入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入升级发展的关键阶段,通过相关标准来提升回用件应用发展水平,是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动力的重要抓手。

(三)任务来源。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9年流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9〕320号)第3项项目计划。

(四)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

牵头单位: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报废车回收拆解与再利用分会(以下简称:中再协报废车分会)。主要参加单位: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兴原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风鸿泰汽车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广西嘉和润再制造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新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格林美(武汉)城市矿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工作组成员:余海军、张学梅、明帮来、潘永刚、张莹、魏琼、张坤、吴毓新、李鹏、谢黎晟、宋志雄、李瑛、张宇平、敖秀奕。

(五)主要工作过程。

1.组建工作组、标准起草过程、召开讨论会和调研等情况。

2019年12月,中再协报废车分会牵头成立报废机动车回用件行业标准编制工作组(以下简称:编制工作组),明确了工作思路和计划安排、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和任务。

2020年上半年,开展线上问卷调查及“回用件统一标识”征集、投稿与投票活动,收集意见和建议。

2020年7月,编制工作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及汽车零部件市场进行调研,起草了标准初稿。

2020年9月,编制工作组在福州市召开研讨会,重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科研院所等57家单位的专家代表参加了会议,对标准初稿研提意见和建议。

2020年10月至11月,编制工作组收集研究我国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有关规定、市场现状,查阅分析国内外汽车零部件回收利用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文献等资料,修改完善标准初稿。

2.标准征求意见情况。

2020年12月,编制工作组重点收集标准中拟采取主要措施的合法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关建议与意见,据此进一步完善标准起草的工作方向和方法。

2021年2月和3月,编制工作组先后召开线上工作讨论会,邀请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政策研究室、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汽运中心汽车运行保障部、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中国循环经济再制造专业委员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分会等单位的相关专家进行讨论。会后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初稿。

2021年4月和5月,编制工作组定向征求42家重点企业意见,根据所提意见完善标准初稿。

2021年6月,在充分调研听取相关研究机构、协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报废机动车回用件鉴定及分类(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制修订原则和内容

(一)制修订原则。

1.一致性原则。标准中所提出的规定、准则、技术指标适应行业发展形势要求,与标准化、道路交通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机动车报废回收等相关规定和标准无冲突或相悖,做到充分协调一致。

2.实用性原则。标准内容充分考虑我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现状,针对回用件的规范分类、信息化发展、统一标识、实现追溯等重要内容,均提出操作性强的指导规范。

3.通用性原则。确保鉴定分类等规范内容,充分适用和支持汽车后市场配件的流通管理,有效促进汽车零部件上下游链条协同。

(二)主要制修订的内容。

标准提出了对回用件实行集中回收、专业分拣和技术检测的一般处理方式,明确出鉴定及分类的作业流程,提出回用件编码、包装、储存、信息登记等作业规范内容,给出了回用件检测及分类记录的表单,按汽车和摩托车分类展示拆解零部件编码方式,制定了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标识。

1.明确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报废机动车回用件鉴定及分类的流程、鉴定及分类、包装、储存、标识与说明书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和分拣中心开展汽车类和摩托车类回用件的鉴定及分类活动。其他机动车类回用件可参考使用。

2.鉴定及分类流程说明。

报废机动车回用件鉴定及分类流程见图1。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特点,将报废机动车拆解零部件的检测分为外观检测和技术性能检测。

(1)外观检测。在外观检测中,应通过目测、触摸对报废机动车零部件的外观缺陷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裂纹、破损;b.变形;c.锈蚀;d.凹凸;e.毛刺;f.毛边;g.压、碰伤;h.拉、划伤;i.转动异常。

根据外观检测结果或客户需求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定:a.结构功能状态完好,检测结果中均为“否”,且信息符合直接使用的初步判定为回用件;b.检测结论中有一项以上为“是”,直接判定为非回用件。

(2)技术性能检测。回用件技术性能检测的内容和方法主要参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 分类》(GB/T 28676—2012)中的有关技术规范。经外观检测初步判定为回用件的进入技术性能检测环节,或根据客户需求进行该环节的检测,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形位公差;b.表面及近表面缺陷;c.内部缺陷;d.磁性缺陷。

(3)分类。经外观检测与技术性能检测后,应根据回用件的适用车型(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类型(如标准件、通用件、专用件等)和功能结构及系统模块进行分类。

(4)回用件编码。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应按附录B进行统一格式编码。报废摩托车回用件应按附录C进行统一格式编码。其它机动车可参照此分类进行编码。汽车的编码由Q+8位数字组成,Q表示汽车,前2位是大类号,第3-4位是小类号,第5位是总成件或非总成件区分,第6位-第8位是序列号(例如:Q09070001代表产品属于电器部分的大灯模块,为非总成件,序号为001)。摩托车的编码由M+8位数字组成,M表示摩托车,前2位是大类号,第3-4位是小类号,第5位是总成件或非总成件区分,第6位-第8位是序列号。回用件分类编码的代码说明见图2。

(5)回用件信息登记。应详细记录并保存报废机动车回用件鉴定及分类的信息和编码,保存时间不低于3年。记录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类型、机动车产品型号、零部件名称及其型号、机动车出厂日期、零部件出厂日期、零部件生产企业等。

3.包装、储存、标识及说明书。

回用件宜进入维修市场流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分拣中心应将《回用件检测及分类记录表》及说明书,随产品交付给消费者。其中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应在回用件外观以及包装上分别注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标识。标识应根据回用件的大小,同比例缩小或者放大,标志直径不应小于20mm。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标识样式见图3。

其中回用件应具有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鉴定及分类企业名称,产品统一编码,产品型号,产品规格,产品出厂日期,机动车车架号,回用件统一标识。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无。

三、与国际、国外有关法规和标准水平的比对分析

国际、国外尚无同类标准。

四、与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情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回用件使用管理规定,本标准是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出来的,与回用件使用有关规定保持协调一致。标准引用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电动汽车术语(GB/T 19596)、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汽车零部件的储存和保管(QC/T 238),并与引用的标准进行有效衔接。本标准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矛盾,与相关标准进行了对照和引用,已确保协调一致。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

标准制定过程中未出现重大分歧。

六、实施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实施标准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分析,以及根据这些因素提出的标准实施日期建议

本标准为规范性标准,不涉及技术改造,因此不存在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实施标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水平,对经济社会影响是积极的。

七、实施标准的有关政策措施

(一)做好解读和宣传工作。标准发布后,将组织召开标准培训会议,对外解读和正面宣传,促进利益相关方对本标准的理解和使用,发挥标准对报废机动车绿色拆解和再利用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做好标准实施后跟踪评估工作。标准发布实施后,将持续跟踪标准实施效果,并收集和反馈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

八、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等情况

(一)环境效益明显。本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回用件的产出效率,产出的回用件可用于替代新生产的汽车零部件,相应减少新品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废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二)填补标准空白。本标准的实施可填补回用件鉴定及分类的标准空白,支持完善回用件标准体系建设。

(三)有利于提升企业回用件鉴定及分类水平。本标准提出的回用件鉴定及分类作业流程、技术方式等规范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企业开展相关活动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四)有利于提升回用件应用发展水平。本标准的实施可进一步规范回用件的产出和流通,增强产业化发展能力,提高汽车后市场服务供给水平。

九、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本标准不涉及专利。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标准名称修改。经行业相关专家和标准起草组共同研讨,并商报有关部门,将标准立项名称修改为《报废机动车回用件鉴定及分类》。变更原因主要包括:标准规定范围不包含质量鉴定相关内容,删除标准立项名称中的“质量”。再利用件主要应用于教学、装饰品制作、再制造等场景,与回用件鉴定分类规范内容存在差异,删除标准立项名称中的“再利用件”。按实际操作流程,鉴定后再分拣得到回用件,故调整标准立项名称中分类及鉴定表述的先后顺序,修改为“鉴定及分类”。

(二)对外通报情况。无。

附件:标准起草参考资料列表

标准起草工作组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

标准起草参考资料列表

(来源: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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