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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出台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再“升级”
9月28日,省民政厅召开新闻通气会,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9月18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民政厅印发《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力推动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再“升级”。
城乡统筹再“升级”。为适应户籍制度改革新要求,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办法》按照民政部要求删除了有关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的概念,统一规范为“最低生活保障”。今后,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之间的差异仅存在于标准层面,其余补助方式、申报流程、核对程序、管理机制均实现城乡一体。同时,在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关于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对在城镇长期居住(连续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审核确认工作。
低保扩围再“升级”。在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方面,《办法》增加了“家庭刚性支出”要素,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结合省情实际,将“实施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发放的奖励资金”等十二项收入类别明确列为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在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的人员类别中增加“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中在校接受全日制专科及本科学历教育的人员”,进一步提升对贫困大学生的救助水平。同时,建立“一事一议”机制,明确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超出规定收入和财产标准的家庭,经调查认为需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范围的,应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高效便民再“升级”。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大范围精简,明确了申请救助时所需提交资料清单,严格禁止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层层加码;将低保申请相关证明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清单,对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不再将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对象,可以通过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等方式核实。同时规定,在“十四五”期间,对纳入监测范围的贫困人口,如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条件,可在入户调查、审核确认后先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后续补办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切实提升对低收入人口救助的时效性。(记者 赵静 实习记者 张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