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百科今天分享珠海市出台《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大家是否对珠海市出台《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感兴趣呢。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珠海市有了首份实施方案。《珠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近日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
该方案指出,生态环境损害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根据该方案,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都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即: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存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行为,具有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者数量巨大等情形,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在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者造成生态破坏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追究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的。
赔偿费用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检验、鉴定评估、应急处置、环境监测、制定修复方案、修复效果后评估、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此外,该方案还明确指出,有三种情形不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包括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环境有价,损害必赔。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反映生态系统成本和修复效益的损害追究制度,加快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