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百科今天分享移动源污染防治以案说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单,大家是否对移动源污染防治以案说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单感兴趣呢。
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环保部门在日常网络监控中发现,北京市通州机动车检测场在检测过程中涉嫌存在车辆代替检测行为,对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同一天内,排放超标车辆经过两次上线检测均未通过,在第三次检测时使用合格车辆代替排放超标车辆上线检测,现场负责上线检测车辆的检验员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将不合格车辆信息录入系统,与实际检测合格车辆信息不符,通过录像也可以反映出合格车辆代替排放超标车辆通过排放检验的事实。
通过后台数据以及对视频监控内容的反复核查,认定其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单使被替代车辆通过检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九十元,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本案是一起以网络监控作为线索发现违法行为并作为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案件。通过网络监控系统实时上传到数据库的原始记录,我们能够及时获取检测场检测过程中的原始数据。如果后续检测场篡改检测数据并出具报告单,就能留下痕迹,便于执法人员发现问题,而视频监控设备更是为我们准确掌握当时的现场实际情况提供佐证,二者结合起来,便可作为强有力的证据。
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认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检测,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记12分条款共7条,一经发现直接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1、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
2、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因人为因素导致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真的;
3、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的;
4、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的;
5、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7、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的。
办法中针对情节严重程度及行为性质不同,另有记6分条款共13条,记3分条款共16条,记2分条款共12条,记1分条款共10条,共计58条。
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执法监管工作
2018年1-8月针对检验检测机构执法,查处检测场35场次,处罚款121.5万元。按照今年实施的《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已对18家检测场(共19场次)的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记分,向公安交管、质监两部门移交检测场违法线索3起。
2018年3月1日起,《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按生态环境部检测机构联网规范要求,北京市34家正常营业检测场全部与市环保部门联网。在加强网络监控和数据复查的同时,环保部门与公安交管、质监两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通报等工作机制,确定“分别查处、定期通报、质监汇总”工作模式。联合“环保警察”对全市检测场进行明察暗访,重点整治检测场及周边地区检测秩序,有效防止场内外勾结使排放不合格车辆蒙混过关的行为。通过市区两级监管和与多部门联动,从严查处检测场违规违法行为。
(编辑:Ja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