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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依托法院引导监督,加强司法行政联动
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损坏一株花要赔钱,破坏一片林却未必掏钱。”长期以来,由于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缺位,类似事例并不鲜见。作为全国7个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省份之一,云南省将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重要抓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说起来简单,可要落实却并不容易。
哪些环境适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云南在国家相关试点方案规定情形基础上,增加“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改变、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等三类新追责情形,使之更符合云南省情。
如何追究损害者责任?在昆明,李好纸业生态环境损害案例成为全国首例通过公证机关赋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强制执行力的案例。在洱海,公安部门与环境部门联合执法成为常态,破坏环境必追责成为当地共识。此外,云南还加强了生态环境损害试点与公益诉讼的衔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公益诉讼试点中,云南省受案数位居全国13个试点省份前列。截至2017年6月5日,云南省各级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84件。除了诉讼,赔偿磋商成为环境损害救济的新途径,极大提高了赔偿和后续生态修复的执行效率。
环境损害,动辄百万,企业没钱咋办?云南试点方案中提出了分期赔付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同时明确要建立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机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机制。通过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和落地,做到了环境强制责任保险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联动,当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既能确保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得到赔付,又能有力保证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来源稳定。如今,云南首批131家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和高环境风险企业已经被率先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名录。
“破坏者修复、损害者赔偿、法院引导监督、司法行政联动”已成为云南生态修复的原则。在昆明安宁市、东川区两地建成了“环境公益诉讼林”示范基地,对生态环境破坏后难以在原地进行修复和恢复的,创新性地采取替代修复和异地修复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今,云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初步构建,形成了从环境损害到最终受偿的整体机制,对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提供了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