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

2017-12-19 09:11:00
导读今天,环保百科带来《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如果您想了解《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

今天,环保百科带来《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如果您想了解《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请往下看。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

2017年12月15日 16:38:25中国环保在线人气:4033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环办〔2017〕427号),具体内容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

各盟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1月25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

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工作质量,规范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自治区的实施意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0号)、《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4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1号)、《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5〕919号)、《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76号)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结合《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规财〔2016〕17号),《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6〕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19号)、《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7〕32号)及自治区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整治、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及自治区本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共同负责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自治区项目库”)的管理,自治区项目库包含纳入中央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库”)的所有项目。

盟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以下简称“盟市”)、旗县区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以下简称“旗县”)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项目库建设成效将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类申报入库项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及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第五条中央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纳入中央项目库的项目,自治区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的项目,优先支持已列入国家和地方推介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已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入库。

第六条自治区项目库主要依托“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管理,按照动态调整模式,实施滚动管理。系统分别于每年3月1日、8月1日关闭两次,每次关闭时间为45天,自治区聘请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系统开放,各级可进行项目申报。自治区每个季度第3个月月底前,对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统计调度。

第二章大气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

第七条申请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的重点任务和工作范围内。

第八条项目储备类型包括:燃煤污染控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采暖、燃煤小锅炉淘汰、散煤治理等),工业污染治理(如VOCs治理等),扬尘污染治理,机动车(船舶)污染治理(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能力建设及其他。

第九条项目按照成熟度实行A、B、C三类管理。

A类项目:指有利于推进国家或自治区、盟市相关规划计划实施,有助于解决当地突出环境问题,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通知书、备案通知书或有关批准文件的项目。

B类项目:指有利于推进国家或自治区、盟市相关规划计划实施,但尚未达到A类项目深度的项目。

C类项目:指有建设任务需求,但建设方案不完善、目标任务不明确的项目。

第十条项目入库实行逐级申报。

资金申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项目申报,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旗县负责组织向盟市申报,核实项目的真实性。

盟市负责组织初审并向自治区申报,对项目进行质量把关。

自治区负责入库审核,符合要求的A类项目纳入自治区项目库进行管理,满足国家要求的上报并纳入中央项目库。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单位对已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定期进行资金到位和使用、项目进展、环境效益等信息的更新;旗县、盟市及自治区负责定期对跟踪信息进行审核,并更新本级已获得资金支持项目的信息。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国家、自治区的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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