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违法收购处罚案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分类处罚)

2023-05-17 12: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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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章对违法典当、收购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解读】典当业,是指以实物占有转移形式,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抵押贷款的特殊金融行业。典当业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销赃活动,为加强治安管理,保护群众利益,保证典当行合法经营,将其纳入特种行业管理。

典当业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疑难案例】2007年9月10日,朱伟与祖海功协商一致,朱伟无偿使用祖海功的废品收购营业执照,可以长期收购废品。2012年9月2日,朱伟因收购赃物被查,4日,其主动投案,5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日取保候审。10月24日出具金属物品扣押清单,并将查获的金属(主要为铜、铝、电机、不锈钢锌)向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变现处置,变现款16万元。

因朱伟一直向市检察院反映,请求监督撤销刑事立案,并纠正违法刑事侦查行为,并要求退还或者赔偿被非法扣押的财物。2017年8月,市检察院向市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市公安局于9月14日,以朱伟隐匿、掩饰犯罪所得案无法查清为由,决定撤销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同年9月15日,市公安局在该局门口、朱伟废品收购站处张贴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因朱伟此时正在乡下老家,对此事不知情。

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为,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3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朱伟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同日,该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追缴决定,对扣押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变现款16万元予以追缴。该局行政处罚决定与追缴物品清单以邮寄方式送达给朱伟。

【问题1】本案行政处罚结果是否公正?

【分析1】公安机关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对违法者作出罚过相当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对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本案中,市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四)项规定,对朱伟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行为作出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最高处罚,并没有考虑朱伟在刑事侦查阶段,存在主动投案的情节,本案行政处罚结果属于显失公正。

【问题2】市公安局对本案争议事实是否有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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