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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市中级法院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通报我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环境资源案例以及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全市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
据了解,我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被告人吴某等九人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张某、刘某等七人污染环境案;被告人祁某、祁某某、周某污染环境案;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滥伐林木案;被告人王某、金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武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盐城市云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诉射阳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赵某诉射阳县某镇不履行农村土地行政管理职责案;东台市水务局申请执行钱某、韩某、吴某水利行政处罚案;射阳县渔政监督大队申请执行钱某某、黄某某等五人渔业行政处罚案。
2016年3、4月份,被告人吴某、周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商议收购废旧电瓶提炼铅。2016年5月至9月,三人租赁阜宁县陈良镇某小学、某公司厂房分别用作厂房、仓库。期间,三人雇佣被告人周其德负责联系工人拆解废旧电瓶、收发货等;雇佣被告人徐某、韩某某等人负责提炼铅。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周某、邓某将提炼设备搬至阜宁县新沟镇工业园区一厂房内继续生产,直至2017年春节前后停产。2017年2月,被告人吴某拉拢被告人陈某、朱某入伙。2017年2月至7月,被告人吴某等人共收购废旧电瓶2753.792吨用于提炼铅,销售铅1761.84吨、铅灰77.14吨、炉渣48吨,销售金额2621.038万元,非法获利20万元。
2017年2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李某明知吴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别向被告人吴金马等人出售废旧电瓶601.99吨、172.09吨。经鉴定,被告人吴金马等人非法炼铅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
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周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吴某等人四年三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不仅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实刑,而且判处数额较大的罚金,充分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罚作用,让恣意污染环境者付出高昂代价。本案被评为“2018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1件。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刑事案件惩治力度,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与制裁功能,惩罚一批、教育一批、警示一批,做到惩治、教育和预防相结合,有效实现刑法的立法目的,依法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全市法院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765件(含环境侵权民事案件4件)。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全市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一审行政诉讼203件,行政非诉案件269件。
绿色生态是盐城最大财富和特色,生态保护没有“天花板”,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近年来,我市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实施“生态立市”战略,深入推进“绿色转型、绿色跨越”,探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盐城路径,这为我市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了极佳的机遇。
记者李永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