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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彭越
废塑料新观察
2022-01-06 06:00
塑料回收再生第1媒体,第8981篇文章
(本文为《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系列解读1,更多税收解读,请点击上方,关注公众号“废塑料新观察”)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详情点击链接),文中第一部分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如何备案?
根据《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要求,新成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时,由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备案信息通过省级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推送至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模块公示30天,公示期满后即自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如企业需打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材料,请进入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https://zszy.mofcom.gov.cn/lsltfw/zsRegister),点击企业备案—绿色流通服务,进入再生资源备案企业注册模块后自行注册并打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遇到难题,可咨询协会,联系方式:13371628603(微信同号)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
2007年5月,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通知。详情点击链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wg/200706/20070604777517.shtml)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依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改)规定: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观察君解读:
第七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修改历程
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企业备案。
2018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推进全国“多证合一”改革,原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将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
据此,2019年11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详见《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改稿修改了第六条,删除了第七条和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