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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杭召开
打破部门“数据壁垒” 细化个人信息保护
1月24日,《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条例》是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翻开《条例》仔细研读,字里行间充满浓郁的浙江特色,关键词之一就是“数字化改革”。《条例》从法治层面保障数字化改革顺利推进,围绕拓展公共数据范围、明确公共数据平台建设规范等7个方面作出规定,为充分激发公共数据新型生产要素价值、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浙江样本。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及时更新失效或者已变更的数据,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有效保证了公共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助于公共数据质量的提升。”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打破“数据壁垒”,提升群众获得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应共享尽共享”,这意味着政府部门间数据的充分共享和政务服务的精准到位,更好地促进浙江“掌上办事之省”建设。
数据的价值在于交换和流动。除政府内部共享外,《条例》还对公共数据有序向社会开放作出系统规定。《条例》明确了公共数据开放的范围和重点,要求制定开放目录和年度开放重点清单,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等方面的数据。
通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条例》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基础上作出一系列细化补充规定,为个人信息加上一道“安全锁”。《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
《条例》还强化了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如疫情流调中收集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采取数据封存等安全处理,并关停相关数据应用。公民如果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撤回数据的要求,有关部门需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记者 蒋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