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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
我省财政直管县范围扩大至102个县(市)
近年来,我省各级财政收支平稳,实现较快增长。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当前我省仍存在县级财政实力较为薄弱、人均保障水平偏低和收入结构有待优化等问题,与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9月23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政府间财政关系,调动市县发展经济、培植税源的积极性,激发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省政府近日印发了《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我省财政直管县范围扩大至102个县(市)。
推行省财政直管县管理改革
《方案》明确,将我省财政直管县的范围由24个县(市)扩大至102个县(市),各县(市)财政体制由省财政直接核定,财政收入除上划中央和省级部分外全部留归当地使用,市级不再参与分享;县(市)范围内由地方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调整为省与县(市)分担,市级不再分担;对改革形成的财力转移,按照保存量的原则核定划转基数。各类转移支付、债券资金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到县(市);省财政直接向各县(市)调度现金,办理财政结算。
据了解,改革后,县(市)与所在省辖市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属并列关系,最大限度地赋予县(市)财政管理权限。县(市)范围内的财政收入市级不再分享,能够有效调动县(市)抓经济、上项目、聚财源的积极性。县(市)范围内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省辖市不再分担,也有利于市级财政“轻装上阵”。各类转移支付、债券资金由省财政直接分配下拨到县(市),能够有效提升县(市)财政整体保障水平,增强对“三保”支出的保障能力。预算决算、资金往来等事项由县(市)直接与省对接,有利于提升县级财政管理水平。
优化省与市县收入分配关系
《方案》提出,要调整优化省与市县收入分配关系。除中央调库返还收入外,将适合下划的省级固定税收收入全部按照属地原则下划到市县。原体制下按收入项目等实施的增量分成政策不再执行。根据中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改革后市县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省级分成20%,其他财政收入省级分成15%。省级应分成的财政收入通过财政年终上下级结算办理。支持市县增加财政收入,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改革后,能够最大限度地下沉收入,有利于市县进一步壮大财政收入规模、促进市县加快发展。省与市县收入分配关系简洁明了、便于操作。此外,适当加大省级对非税收入的分成力度,有利于引导市县进一步优化财政收入结构。
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落地实施
记者获悉,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落地实施,对全面实施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改革以及省与市县收入分享办法调整后产生的财力转移,按照保存量的原则核定省与市县财力划转基数。考虑到2020年各地税收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等因素影响出现明显下滑,低于正常水平,本着着眼长远、适当向市县让利的思路,以2019年为核定划转基数的基期年。
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方面,《方案》强调,要强化一般性转移支付“促均衡、保基本”功能,提高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帮助市县兜牢“三保”底线。在创新财政激励引导机制方面,《方案》明确,围绕县域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等,建立完善财税激励政策,加大创新驱动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方案》还明确了开发区财政管理职责,要求管理机构由市县政府派出,且财政收支单列的各类开发区,预决算汇总纳入派出政府预决算并单独列示;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对开发区财政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激励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财政关系。
记者获悉,本次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推进省财政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将进一步理顺省、市、县级政府间财政关系,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激发新时代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记者 曾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