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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出台填补了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的空白,将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执法依据不足、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老大难问题。
科学合理界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权范围。《条例》明确规定,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处罚权,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无证经营等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政处罚权;水行政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国务院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可从《条例》所列举的行政处罚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对本地的城管综合执法范围进行调整。
针对目前还有少部分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存在野蛮执法和暴力执法的现象,《条例》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制度、流程、规范作了要求,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基本条件、协管人员的执法辅助事务的范围,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列举的4项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
此外,《条例》还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协作、信息共享机制,并结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实际,规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职责和要求。(记者 骆万丽 实习生 许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