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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告邹某某在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自流井区农牧林业局的监督见证下,将购买的12920尾鱼苗全部放流于釜溪河自流井区王爷庙河段,至此,由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该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被告邹某某放养鱼苗结束后完美收官。
经审查查明
被告邹某某于2018年3月27日晚上19时至次日凌晨3时许,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违规的两副渔网、三副地笼在釜溪河自贡市自流井区王爷庙河段的自然水域进行捕鱼。自流井区农牧林业局工作人员查获后将已经死亡的?条鱼、河虾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将泥鳅放养回釜溪河内。2018年6月,自流井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邹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违规的渔具在釜溪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造成了渔业资源的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釜溪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018年11月,自流井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对邹某某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12月4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自流井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行政机关代表等参与旁听,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没收本案用于作案的三副地笼、两副渔网;责令被告邹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釜溪河自贡市自流井区段王爷庙码头增殖放流鱼苗12899尾,对渔业资源的损害进行生态修复。
法院宣判后
被告人邹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并于规定期限内积极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放流鱼苗过程中,被告邹某某一边放鱼苗一边对着釜溪河流动的河水低语着“我错了”,该案的终结不仅对釜溪河的生态资源进行了修复,也对人心进行了“修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自贡 河道管护人员监守自盗,知法犯法,进行非法捕捞被抓获#2018年3月28日凌晨三点钟。反电鱼协作中心志愿者,在对自贡市釜溪河进行例行巡查的时候。在自贡最核心的区域,釜溪河牧羊女河段,发现了一条渔船正在河段上进行非法捕捞,志愿者从开始一直跟踪监视到凌晨五点钟。这个人在釜溪河布下了,大量的地笼网、拦河网。志愿者向自流井区农业部门进行举报。在接到举报后。渔政人员赶往现场进行处置。经过查实,非法捕捞者居然是在自贡市釜溪河担任河道环境保护,清淤任务工作人员,在现场起获了大量的野生鱼。
(编辑:Wen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