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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在溪水中以电鱼的方式捕鱼,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被责令人工放流香鱼26尾。据悉,这是该院审结的第一例附带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为全面贯彻落实楠溪江禁渔期制度,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和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等行为,从4月1日起楠溪江进入一年一度的禁渔期,4月1日零时至5月15日24时禁止一切捕捞行为。然而,2018年5月13日凌晨3点,永嘉人刘某在永嘉县碧莲镇鱼仓村外的溪水中以电鱼的方式捕捞鱼虾,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经称量,当天刘某共捕捞溪鱼77尾,重450克。经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出具修复意见,认定可采取增殖放流香鱼26尾(体长>5厘米)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环境。
永嘉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被告人刘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建议判处刑事责任外,请求判令被告人增殖放流香鱼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
永嘉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该起案件。
庭审中,检察机关称,被告人刘某捞野生溪鱼的行为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其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恢复原状,人工放流修复生态。
而被告人刘某辩称,其曾经向政府承包了楠溪江的一区段,虽知是禁渔期,但因在承包范围内,故实施电鱼捕捞。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但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该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在楠溪江流域碧莲镇鱼仓村段人工放流香鱼26尾(体长>5厘米),并支付检察机关评估费1000元。
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着力整治楠溪江流域破坏渔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渔业资源和饮用水安全,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推动楠溪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永嘉法院切实加大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及普法力度。今年,该院除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外,还在楠溪江沿岸通过开展巡回审判的方式,边审理边普法,向沿岸居民传达环境保护理念,助推绿水青山维护。
电鱼违法,电鱼违法,电鱼违法,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编辑:Wen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