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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网消息(记者 林?)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宁德市出台《关于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选择霞浦县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到2018年,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与国家、省制度相衔接。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实施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环境有价,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实施意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在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后,鼓励有关地方政府主动与损害责任人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依法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损害责任人应当根据磋商或生效裁判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有关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督促损害责任人及时履行。经确认,损害责任人无能力修复的,应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工作。
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落地,《实施意见》根据各职能部门职责对应原则,列明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及时限。例如,政府所属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市政公用、水利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具体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的资源,由生态环境审判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