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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3月1日正式施行
2月1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省发改委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于2021年11月19日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共7章、63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及附则。《条例》形成了以“一平台、两目录、三清单”为核心的法规制度体系,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对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作出了规定。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也是《条例》的主要内容之一,我省将通过清单制管理落实信用奖惩机制。
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规定的激励措施包括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优先推荐评优评先等7项措施。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规定: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和设区的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对失信个人和企业,将实施在财政资金、社会保障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增加监管频次等惩戒措施。(记者 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