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全文)

2017-12-25 09: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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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百科今天分享《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全文),大家是否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全文)感兴趣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与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节能评审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包括节能评估、节能评审和节能审查三个环节。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指南等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高效,以及项目实施对当地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的影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用煤项目的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措施等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报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审,是节能审查机关组织专家或委托节能评审机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要求,对项目节能报告的格式体例、内容深度广度,对项目建设方案、节能技术与管理措施、项目实施的节能“双控”目标影响,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用煤项目的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落实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并形成书面节能评审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评审意见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级节能审查工作按工作职责分工,政府投资类项目,以及需核报国家与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行业管理职能分别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各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地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 节能审查工作要严格执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对未完成自治区下达能耗总量或强度控制目标任务地方的高耗能项目实行缓批限批;对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实行能耗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且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条件的有条件缓批限批;对其他单位GDP(或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超过当地平均值的项目,实行能效标准强制约束。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七条 节能审查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新建项目和其他复杂疑难重大项目的节能评审,应取得国家节能审查部门技术和人员支持,以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第八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机构编制节能报告。节能报告的内容深度、格式体例要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等有关规定要求。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能源消费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不编制独立的节能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与报告编制单位共同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并对虚假报告和质量不符合审查工作要求,带来的不利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培训、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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