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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治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91号
《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治理规定》基本2020年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吉宁
2020年2月29日
北京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治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事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别特定人开放、供别特定人使用的场所。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设置的标志牌、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外语标示名称,提供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活动及其服务治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外语标识设置、使用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并提供必要保障。
市政府外事部梅树管本市外语标识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治理。区政府承担外事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政府外事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外语标识治理工作。
交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园林绿化、都市治理、公安、应急治理、体育、商务、金融、邮政、市场监管、文物、通蟹饰理、都市治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本规定做好相关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治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设置外语标识,应当遵循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符合合法性、规范性、服务性和文明性的要求。
第五条公共场所标示名称、提供信息,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差别多服务用字,别得单独使用外语;使用汉字并且需要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
下列公共场所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提供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经营治理者应当并且设置、使用外语标识:
(一)应急避难场所;
(二)民用机场、火车站、都市轨道交通站点;
(三)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
(四)国际体育赛事和国际展览活动场所;
(五)国际人才社区;
(六)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文化和体育场所。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使用外语标识标示信息的种类以及应当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公共场所名目,由市政府外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治理者,能够依照对外交往和服务的需要设置、使用外语标识。
第六条外语标识的译写应当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制定、公布的外语译写标准以及外语通常的使用习惯、国际惯例。
鼓舞公共场所经营治理者招聘专业的语言翻译机构为其外语标识的译写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条外语标识的内容别得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别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危害国家安全、尊严、荣誉或者利益的;
(二)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犯民族风俗习惯的;
(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宣扬淫秽、赌博、暴力等别良信息的;
(五)含油岚视性内容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内容。
第八条市都市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外事部门将外语标识设置、使用的相关要求纳入本市牌匾标识设置治理规范。
第九条市市场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外事部门依照本市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的需要制定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地点标准,并向社会发布。
市政府外事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外语标识译写别规范典型案例,对公共场所常用外语标识提出符合规范的译写方式,为规范设置、使用外语标识提供参考和指引服务。
第十条市政府外事部门依照需要招聘外语专家组成专家顾咨询团,为规范设置、使用外语标识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治理活动提供问、指导等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本市鼓舞依法设立的以服务国际语言环境建设为宗旨的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外语标识方面的志愿服务活动。
具有相应外语专业知识的个人能够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规范外语标识设置、使用的志愿服务活动,也能够自行依法开展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外事、民政等部门应当对开展有关外语标识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必要的关心和指导。
第十二条市政府外事部门设立本市外语标识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外文译写规范及常用外语标识译法等,为设置、使用外语标识提供问、查询服务。
社会公众能够经过外语标识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向市政府外事部门投诉、举报外语标识违法行为,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市、区政府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外语标识设置、使用活动的日常监测,对投诉、举报和公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处理;经核实扰拄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催促改正,并视改正事情将有关认定材料及证据移交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对需要提供专业指导建议的,及时提供必要的关心和指导。
第十四条交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园林绿化、公安、应急治理、体育、商务、金融、邮政、文物、通蟹饰理等部门在日常行业治理中,发觉本行业、本系统公共场所经营治理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催促其改正,并视改正事情通报市、区政府外事部门或者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独使用外语标示名称、提供信息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别改正的,赋予警告,并催促其限期改正。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设置外语标识而未设置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拒别改正的,赋予警告,催促其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外语标识译写别规范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市、区政府外事部门的认定意见责令其改正;拒别改正的,催促其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设置外语标识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市、区政府外事部门的认定意见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造呈裁瘩劣阻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氨瘊关依法赋予治安治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别履行或者别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峻后果或者恶劣阻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直截两脖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两脖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广告、地名标志中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由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对于广告、地名治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治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