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环友科技对海南澄迈焚烧厂和填埋场发起公益诉讼

2019-09-27 1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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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百科今天分享环友科技对海南澄迈焚烧厂和填埋场发起公益诉讼,大家是否对环友科技对海南澄迈焚烧厂和填埋场发起公益诉讼感兴趣呢。

【编者按】9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就海南省澄迈县颜春岭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和填埋场长期不达标,污染周边环境以及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等问题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送了公益诉讼起诉书,请求判决:填埋场及时闭场,焚烧项目禁止扩容,填埋场和焚烧厂全面整改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乱排渗沥液的环境损失,严格执行垃圾分类处理,逐日公布垃圾处理信息,允许环保组织飞行检查。

被告方为中电国际新能源海南有限公司(焚烧厂一期)、海口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焚烧厂二期)、海口中电第二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焚烧厂三期)和海口市垃圾处理场(填埋场)。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中电国际新能源海南有限公司、海口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海口市垃圾处理场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完成环境整改任务,消除违法违规处置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或者污染风险。

2. 判令上述三位被告依法履行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其中包括:通过互联网逐日公示其接收和处置生活垃圾的组分、数量、来源、去向以及垃圾处置情况等信息。

3. 判决准许原告随时进入上述三位被告的垃圾处理场所全面检查环境保护落实情况,监督其依法依规接收和处置生活垃圾。

4. 判令上述三位被告对其违法处置垃圾渗沥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具体金额以评估鉴定报告为准。

5. 判令上述三位被告自判决生效后六个月起,不得继续接收未经合规分类且不适合焚烧或填埋处置的生活垃圾,禁止焚烧或填埋的固体废物名录以政府有关规定及专家评估意见为准。

6. 判令海口中电第二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对其2018年以来阻碍公众充分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其他被告对其长期怠于履行环境污染防治义务的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7. 判决禁止海口中电第二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在规划现址建设和运营海口市第三期及第四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8. 判令海口市垃圾处理场按照政府相关要求及专家评估意见,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完成颜春岭垃圾填埋场的全面封场,并在封场后落实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安全防护各项措施。

9. 判决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差旅费、专家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事实和理由:

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颜春岭,坐落着海口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主要承担海口、澄迈两地生活垃圾处置任务。其中,垃圾填埋场是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由海口市垃圾处理场运营;垃圾焚烧厂一期即中电国际新能源海南有限公司老城开发区海口环保发电厂;二期即海口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老城环保发电厂;项目三期正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为海口中电第二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海口市垃圾处理场、中电国际新能源海南有限公司、海口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连续多年进入海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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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海南澄迈颜春岭垃圾处理中心

2019年2月19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就颜春岭现有垃圾焚烧厂及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亮出“黄牌”,明确了整改要求。该厅通过执法检查发现,焚烧厂存在运营现状与环评文件不符、焚烧生产线运行稳定性不够、活性炭喷射不连续不稳定、烟气自动监测系统运维不到位、焚烧飞灰运输处置不规范等“环境病症”,亟需采取整改措施。填埋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对臭气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监测和防控场界臭气浓度,未能有力推进填埋场及渗滤液处理站的环境整改,加剧了填埋场的邻避效应;填埋作业不规范,未按相关规范要求及时摊铺和压实,填埋作业单元的高度超出了标准要求,垃圾车出口未设洗车池,极易引起群众误解;填埋堆体存在不规范,堆场整形不规范,临时封场区边堆体稳定性存在隐患;存在覆盖措施不完善,作业单元未实施日覆盖,临时封场区膜材料的搭接和固定不稳妥,造成大量垃圾裸露;雨洪导排措施不规范,可能加重雨季期间的水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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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海南澄迈颜春岭垃圾填埋场

5月24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对以上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回头看”,发现之前存在的问题部分已完成整改,部分问题还在持续整改中。相关单位至今未完全落实环境合规整改措施,并且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垃圾填埋场自2001年投产以来,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处理能力长期不符合环保要求,未处置达标的巨量垃圾渗沥液横流地表、进入地下,长久违法排放,最终去向不明。该场多年来违规对垃圾实行混合填埋,没有依规处置危险废物飞灰。如今,填埋场已经超期超负荷服役8年之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表示,将要适时予以关闭。

一期和二期垃圾焚烧厂较长时期烟气超标排放,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并通过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渗沥液。焚烧产生的危险废物飞灰,未经固化稳定处理合格,直接堆放在填埋场。附近居民还多次发现,炉渣中有大量未经充分燃烧的塑料袋、碎布、木头、鞋子等物,说明焚烧垃圾温度不够高,为二恶英、重金属等危害生命重大污染提供了条件。

上述垃圾处理单位的持续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周边的澄迈县颜春岭、老城开发区空气、土壤、地下水遭受污染危害,给当地居民人群带来了严重的环境健康风险和安全事故隐患,为此遭到群众多人多次不间断投诉举报,成为社会关注的“颜春岭垃圾山”公共事件。相关单位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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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19年5月,颜春岭垃圾填埋场起火

但是,就在填埋场和焚烧厂“环境旧账”远未了结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无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总体减量的法规和政策,强行重启本无必要性的第三期焚烧扩容项目,同时规划了更加令人无法理解的第四期项目。海口中电第二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和受益者,起到了推波助澜和幕后操纵的不良作用。在第三期项目2018年和2019年两次环境影响评价中,该公司多处弄虚作假,一再违背诚信,阻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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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垃圾焚烧厂一二三期位置

本案属于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本案原告北京市朝阳区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是多年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资格。本案四位被告应当对其已实施和即将实施的环境侵权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填补和预防社会公共利益所面临的伤害。由于一部分违规处置的垃圾渗沥液来自中电国际新能源海南有限公司、海口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作为污染者,对相应的环境污染损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为了以法治化手段落实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制止盲目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错误行为,防范和减少相关环境和社会风险,为了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顺利开展,追偿违法处理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的高质量建设,原告现依法对四被告提起公益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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