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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月时间内三次征求意见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取代了配额制的提法。5月1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将按照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保障消纳是核心
通知明确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应达到其电力消费设定的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消纳责任权重的确定依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相关规划,结合各区域实际用电增长情况、实际可消纳本地生产和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确定各区域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原则上各区域均应逐年提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或至少不降低。
省级政府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按年度组织制定。
在考核方式上,延续了上一轮征求意见稿中的以奖代惩,通知提出按照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上浮一定幅度作为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对实际消纳高于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区域予以鼓励。鼓励具备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自行确定更高的消纳责任权重。
此外,还将通过公布监测评价信息的方式提醒省级行政区域改进相关工作,并将有关监测评价信息作为对其能耗“双控”考核的依据。
明确市场主体责任
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共同承担消纳责任。第一类市场主体为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第二类市场主体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
根据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答记者问的解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量的基本途径是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包括从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以及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对于各类市场主体的考核工作,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双方将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电力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逃避消纳社会责任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依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编辑:Wen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