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政策|关于开展北京市2018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2018-02-12 14: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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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关于开展北京市2018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北京市2018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8]272号

2018年02月11日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33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44号)、《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京发改〔2015〕13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节能减碳工作实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于2018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十三项节能专项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交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未按规定提交201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8年7月至8月。

(三)监察数量:所有未按规定提交201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8年3月至7月。

(三)监察数量:约5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对存在报告内容不实等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重新上报,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三、能源审计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已开展能源审计的市级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4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对节能措施不落实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对未按照能源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公共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8年1月至6月。

(三)监察数量:6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单位,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情节严重的,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10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市、区两级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监察时间: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40个项目。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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