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贵州《关于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2018-01-31 14:29:56
导读环保百科今天分享贵州《关于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大家是否对贵州《关于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感兴趣呢。近

环保百科今天分享贵州《关于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大家是否对贵州《关于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感兴趣呢。

近日,贵州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以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详情如下:

关于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黔环通〔2018〕9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各重点排污单位:

为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根据《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动监测数据

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手工比对,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比对频次暂定至少每季度一次。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按时报送监测数据。

二、自动监控设施验收

环保部门不再组织、参与排污单位作为购置建设主要出资方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工作,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已经发布的环保部门规章、国家环境标准和省厅规范性文件自行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程序(参考)详见附件。

附件: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联网程序(试行)

2.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申请表(废水)

3.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申请表(废气)

4.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程序(供排污单位参考)

2018年1月8日

附件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联网程序

(试行)

为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建设和数据联网工作,现根据已经发布的环保部门规章、国家环境标准和省厅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流程,列为重点监控(市级以上)的排污单位组织的验收工作参照本流程进行。本流程主要依据和引用的文件如下: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

《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2]91号)

一、数据联网条件

排污单位依据环评文件及批复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建设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的要求做好现场直报数据与监控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稳定地与环保部门联网传输。

二、数据联网的程序和资料

(一)数据联网的程序

现场端设施建设完成后,新、改、扩建项目调试前,排污单位向环境监控部门申请数据联网MN号并配合接入自动监控数据。其他根据环保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完成后,向环境监控部门申请数据联网MN号并配合接入自动监控数据。

自动监控数据开始稳定传输后,环境监控部门应向排污单位出具数据联网情况说明。

排污单位应作出保证真实获取、上报自动监控数据的承诺,不得虚报漏报相关信息。

(二)数据联网的资料

1.排污单位在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官网下载《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申请表》电子版,自行编辑、打印并盖章确认,分废水和废气两个类型;

2.排污单位现场验收完成后,书面报告环境监控部门,并作出对自动监控数据负责的书面承诺。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