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全文 |《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2018-01-29 17: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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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于近日印发,对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污染源普查,普查工作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分前期准备、全面普查、成果总结与发布三个阶段。全文如下: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5日

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00号)有关要求,为做好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准确真实、查清底数、服务质量”原则,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201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含大学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原材料消耗、生产产品情况,主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和产量等。

(3)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4)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等)。

(5)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6)重点清查能源化工行业,主要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排放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无组织源排放是否有控制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健全及其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

(2)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3)化肥和农药使用情况。

(4)地膜、水果套袋和化肥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使用、处置、残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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