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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第40号》公告中的优惠条件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说起废钢行业税务难题,首推“开票难”,这也是众多废钢企业反映的主要问题。相较于财税2015【78号文】,《公告》最主要的变化包括以下三点,
(1)文件第一条中提到的,回收公司可以按3%简易征收增值税;
(2)文件第一(三)条提出的地方违法违规给予财政返还、奖补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打击税收洼地;
(3)文件第三(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取得进项发票而未取得的,不得退税。此外,公告还新增了如大额退税需经复查、要求税务部门在公示前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的规定等等内容。
二、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公告》解读其中四个方面:
(1)第一次通过调整征税办法解决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增值税税负高的问题。2009年再生资源回收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回收行业得不到国家层面税收政策的支持,增值税税负过高的问题日趋显现,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为此一直积极向财税部门争取政策。《公告》指出一般纳税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
(2)第一次将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结合起来解决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税收问题;
(3)第一次将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退税额与所利用资源有合法采购发票的采购金额相挂钩;《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这部分再生资源销售收入不能享受即征即退。”
(4)收窄了因接受环保、税务处罚不得退税的范围,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相比财税[2015]78号文件的规定,限制性条件从一万元的环保、税收处罚提高到10万元,操作性更强,未来执行中可能引起的矛盾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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