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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40号公告出台,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方面是解决过去30%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难落地的老问题,另一方面是废钢产业良好发展大势所趋的必然要求。
对废钢回收企业来说,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应考虑收到的货物是否大部分有13%的进项,如果有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较为有利,如果货物大部分来自社会零星收购,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只能选择一种,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3%-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
新政实施后,财税40号文件取消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违法违规财政返还行为,对钢铁企业来说,可能无法以较少的对价取得全额发票,那就可能造成废钢含税采购价格的上升。如果钢厂大部分货源来源于简易计税的回收企业,抵扣的进项税可能更少,将造成钢厂的税负上升。
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新政策实施前,已有部分大型废钢回收企业发出通告要求废钢的供应商带票销售,并拒绝接受无票货物。对于收购量较大的散户来说,可以注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更易被下游所接受。
财税新政对节前废钢市场影响不大;对节后而言,短期内废钢或将迎来小涨,待新政落地前后,政策影响可能随即减弱,废钢供需回归市场基本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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