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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衢州水资源丰富
一些不法企业
便动起了歪脑筋
偷偷在河道直接取水
获取利益
殊不知
当你正为享用免费的水
沾沾自喜时
违法取水
已触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最终自食恶果,为错误买单!
”
案情回顾
杭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0日,利用潜水泵在衢江河道右岸高家镇中央徐村河段内取水。
3月10日,衢江区水利局水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杭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利用两台潜水泵在衢江河道右岸高家镇中央徐村段河道中直接取水,用于种植土稀释后传输。
案件查处
2020.3.10
衢江区水利局现场调查了杭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利用潜水泵在衢江河道右岸高家镇中央徐村河段内取水行为,确认违法属实后对该公司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020.3.25
衢江区水利局委托专业公司检测经当事人确认的两台取水泵取水能力分别为172.63 m/h、173.39 m/h,合计346.02m/h。该公司未经审批许可擅自在河道中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0.4.21
衢江区水利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衢州市衢江区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当场放弃听证。
2020.4.28
衢江区水利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衢州市衢江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70000.00元,追缴水资源费2214.528元。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及《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100立方以上、浅层地下水50立方以上的,处七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水事违法行为,既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维护了水资源管理取水许可制和取水权人的取用水权益,也对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开发利用有深远意义。
“命运馈赠的礼物,
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
莫贪蝇头小利
毁了大好前程!
素材提供:市水行政执法队、市水保水资源中心
图文编辑:胡文佳、杜淑萍
审核:陈 斌
【来源:衢州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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