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专项经费(关于再生资源)

2022-12-15 13: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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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刘瑞朝

垃圾分类,从我做起,为规范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郑州市司法局发布《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为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规定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根据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根据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包装物等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质。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瓜果皮核、腐肉、骨头、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胶片、相纸以及农药包装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地铁站、公交场站、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广场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规定2】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 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居住区域,包括住宅区、公寓区、别墅区等生活住宅区域,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容器。

单位区域,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写字楼等场所,有集中供餐的,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容器;无集中供餐的,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容器。

公共区域,包括城市道路、机场、车站、广场、商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容器。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鼓励采用“桶车直运”等收运方式,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符合以下原则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所在地主管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发现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该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主管部门处理。对公共机构以及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规定3】政府部门安排专项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区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招募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发放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活动。

办法规定,郑州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精神文明等相关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类别、数量等信息,并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处罚】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单位罚1-5千、个人罚50-200元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该履行以下义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定期维护;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另外,还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在住宅区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围挡、遮护等设施。

如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义务,城市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混合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或违法收集、运输分类投放的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未按照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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