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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是经市委批准列入2020年度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法规草案调研预备项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起草单位已完成《汕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草拟工作。现根据《汕头市立法条例》、《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例适用于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的城区,南澳县的县城,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高新区、保税区、华侨文化经济试验区、独立工业(科技)园区、风景旅游区等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鼓励更为精准的分类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本市生活垃圾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餐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烂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和餐饮服务、机关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其他家庭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花枝、花草落叶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医药用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到,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政府可以通过招标、采购等市场竞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建立生活垃圾按质计价、按量收费制度
在收费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产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按质计价、按量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垃圾投放有要求 个人需遵守规定
对于垃圾投放的要求,《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指定的收集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再投放;
(二)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再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四)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
(五)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利用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到指定的回收点;
(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向收集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分类的标准。
餐饮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餐饮垃圾进行渣水分离;产生含油污水的,应当油水分离。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分类并密闭存放。集贸市场、超市管理者应当将废弃果蔬菜皮、脱水预处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内。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 物业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交站场、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点(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公共机构以及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乱投垃圾 将处罚款!
违反相关规定乱投垃圾,将被罚款。《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一)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投放废弃的大件家具或电器产品的 ,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