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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化解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难
7月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省政府近日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7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自去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省政府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
更惠民 明确抚恤金一次性支付方案
“《实施办法》明确了一次性支付未参保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标准,对未参保工亡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提供了具体方案。”该负责人介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按照20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需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按前款规定标准核定一次性支付金额时应扣减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以上规定,有效化解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难的具体问题。”该负责人说,现实中一些吸纳农民工务工的用人企业,由于没有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不幸身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企业承担。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出现状况,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领取就会受到影响。这一情况下,有的供养亲属会提出一次性申领抚恤金。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明确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时,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逐年递减的具体标准。
更便民 工伤认定可委托所辖县市区办理
根据《实施办法》,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今后,全省工伤认定将更加便民化。”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举例,一些在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其作业点可能离市级城市较远,有的甚至是跨市域作业,比如一些建设施工单位,其承建的工程有可能跨多个地区。一旦员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就可以上述规定,就近申请工伤认定。
除此以外,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还细化了劳动关系终止后不再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事项申请的具体情形、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后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重新核定的具体方法等相关规定。
据了解,《实施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同时废止。(记者 刘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