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革除“吃野味”陋习野生动物保护法怎么修 专家建议扩大禁食野生动物范围全面加强管控

2020-02-18 0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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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百科今天分享革除“吃野味”陋习野生动物保护法怎么修 专家建议扩大禁食野生动物范围全面加强管控,大家是否对革除“吃野味”陋习野生动物保护法怎么修 专家建议扩大禁食野生动物范围全面加强管控感兴趣呢。

一场疫情,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话题重回公众视野。为尽快补齐现行法律制度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短板,立法机关已经开始行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在2月10日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调整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已经先行一步。

2月14日上午,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明确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并明确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

如何确定野生动物的禁食范围,是否有必要全面叫停“野味”产业等成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过程中的焦点话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进湖北省委会主委周洪宇在2月17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时,应当进一步扩大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加强对野生动物交易、利用的管控,以一种平等的姿态去对待野生动物,从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野外生长动物都应纳入规制

近日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搜索大数据报告》显示,在过去近10年里,穿山甲和豪猪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野味”,占比近五成。

尽管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但这并没有挡住一些人对于“野味”的追求。一个重要原因是,并非所有野生动物都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周洪宇看来,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野生动物内涵的限定太过狭窄,以野生动物对人类的价值为判断标准,并不合理,“野生动物是一个生态圈,即使对人类没有价值的野生动物,也会影响人类,也会影响对人类有价值的野生动物,放任不管的话,不利于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朱启臻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禁食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过窄,不足以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非典”和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都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必须扩大禁食野生动物范围。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长秋指出,在立法上扩大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有着多重意义,不仅是预防和杜绝因滥食野生动物导致发生公共卫生危机和生物安全问题的需要,也是对人类自身文明的一种保障和呵护,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自然的敬畏,是加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野生动物的禁食范围,扩大到何种程度较为合适?

周洪宇指出,应当扩展野生动物的内涵,只要是野外生长的都应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制范围。因此,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野外生长、非人工繁育的陆生动物和水生动物。国家注重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周洪宇说,给予野生动物以特殊的保护需要耗费资源和经费,因此可以对野生动物予以分类,对其中珍贵、濒危、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给予高规格的保护。而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也不能放任不管,须知禁止违法捕猎、交易和利用就是一种保护。

刘长秋认为,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论是猎捕的还是驯养的,绝对禁食。对于蝙蝠、蟑螂、鼠类、蛇等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可能带来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动物,也应坚决禁食,可以考虑运用刑法手段规制。

而对于一般野生动物,则应当坚持禁食为原则、利用为例外,提倡不食,但要加强种群监测,一旦发生物种激增危及生态安全问题,则可以允许特定单位与人员猎捕。同时,国家应当制定允许食用的野生动物清单,最大可能缩减列入清单的野生动物的范围。

应当永久叫停“野味产业”

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

北京师范大学生态学教授张立指出,很多市场上所见的“野味”物种并不在保护名录里,很多商家持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这就使得执法非常困难。

张立说,任何商业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都会增加人跟动物的密切接触,都会增加公共健康风险,这种代价绝不是一个野生动物产业可以承担的。受到贸易和需求的持续威胁,当前野生动物的整体生存状况并不乐观,继续允许以逐利为目的的商业利用,只会加剧危机。

“2003年‘非典’事件发生后,就应当永久叫停‘野味产业’。此次疫情再次告诉我们,该如何在‘野味产业’和国民健康之间作出选择。”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说。

王岳建议,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作出规定,严格禁止商业利用为目的的驯养繁殖活动,仅允许以科研、保护为目的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并尽早建立商业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业及经营主体的退出机制。同时,将以科研、保护为目的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纳入行政许可,加强事后监管。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建议,对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实行全面禁贸,因为从疫病防控的角度,野生的和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都可以传播病毒,都会带来公共卫生的风险。当然,短期内野生动物产业会遭遇寒流遇到困难,但是长痛不如短痛,否则就会重蹈覆辙。

周洪宇指出,控制野生动物的交易是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措施,然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仅加重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交易和利用的限制,对于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仅需提供合法来源即可,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

“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加强对野生动物交易、利用的管控。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交易场所违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周洪宇说。

将特殊举措变为常态执行

2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10部委(局)联合部署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在疫情期间,全国实施最严厉的管控措施,全面禁止人工繁殖场所野生动物转运贩卖,禁止一切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

刘长秋认为,应当将“特殊时期的特殊举措”转变为常态执行。这是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全面从严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使立法的制度效能得到有力转化,也才能体现制度的执行力,真正树立起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权威。

“建议将其提到类似打击醉驾的高度,这是维护法律权威和信用、使人们敬畏法律的需要,也是切实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严厉打击不是目的,但对于实现野生动物保护目标而言,严厉打击是必须的。”刘长秋说。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必须解决违法行为惩处过轻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至于惩治力度加大到什么程度,还需要进一步调查、考量。既要足以遏制违法行为,也要实现各种法益之间的协调。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认为,对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法律规制,可进一步升格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等法律中的处罚力度,以此形成示范、牵引效应。

“要通过立法来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有了完善的法律,就要求执法要严。一方面,严格规范人工繁育利用行业;另一方面,严格保护自然状态中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朱启臻说。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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