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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严控挖掘机等非道路挪移机械污染
挖掘机等将有污染物排放标准
冒黑烟、排放气味刺鼻的挖掘机、叉车等工程机械,别能随意排放污染物了。今天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经过《山东省非道路挪移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草案)》,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挪移机械。
非道路挪移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挪移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叉车、联合收割机等。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进展,非道路挪移机械保有量越来越多,目前全省保有量为50万台左右。据测算,一台非道路挪移机械的污染物排放量大致相当于40至50台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成为我省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
依照规定,非道路挪移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油、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省政府能够依照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能够提早执行国家规定的时期性排放标准和燃油质量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能够依照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进展、都市建设和人口密度等事情,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挪移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挪移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对高排放非道路挪移机械能够安装实时定位装置,并与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治理系统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非道路挪移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举行监督抽测,抽测别合格的,别得使用。
我省将严惩非道路挪移机械排气污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非道路挪移机械的;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挪移机械污染操纵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挪移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挪移机械的。(记者 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