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百科今天分享《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解析及政策建议,大家是否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解析及政策建议感兴趣呢。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培育和发展碳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减排中的关键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和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4月3日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是全国碳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进展,为中国碳市场建设提供了政策基础和立法保障。
一、《征求意见稿》与《送审稿》差异对比
早在2016年,国家发改委就已经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应对气候变化职能从发改委调整到到生态环境部,因此碳市场的监管相应也做出调整。对比前后两份条例,本文总结出以下四点差异:
(一)《征求意见稿》框架更简化
《征求意见稿》共27条条例,《送审稿》分7章共37条条例,而2015年1月10日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48条条例。相比之下《征求意见稿》简化了管理条例,体现了《征求意见稿》作为碳市场指导法规的纲领性地位。
由于条例的简化,《征求意见稿》未对配额总量、配额预留、分配原则、分配方法、免费配额分配、地方剩余配额归属等问题做出明确要求,也未涉及碳金融衍生品的相关规定。这也侧面透露出主管部门对碳市场的监管立场,碳金融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健康稳定发展的碳市场基础上。同时,也说明碳金融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分工尚未明确。
(二)对碳排放配额属性定义不同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中规定“碳排放配额是所有权人的资产,其权属通过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登记确认,权属变更自登记时起发生法律效力”。这说明碳排放配额的资产属性从法律上得到确认,但具体隶属于哪类资产尚未明确。而《送审稿》第十一条将排放配额按无形资产处理,是对排放配额资产属性的进一步划分。
发生变更的原因可能是一旦在法律上确认配额的无形资产属性,那在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上就有依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碳配额进行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但根据目前国际和国内试点的实操经验,无形资产准则还无法完全适配对碳配额的会计处理,因此对其资产属性的确认还需进一步商榷。
(三)《征求意见稿》强调碳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置了第十五条信息披露条目来强调碳市场信息披露的要求。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定期公布碳排放权交易信息和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情况。而对有任何碳市场违法行为的行为主体,都依法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碳信息披露是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途径之一。充分的碳信息披露不仅可使投资者全面认识企业碳市场活动现状,有助于投资者识别风险;同时还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充分了解企业实际参与碳市场情况,为制定符合实际的风险防范监管要求提供依据。
(四)《征求意见稿》建立市场调节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市场调节规定将建立市场调节制度加强碳排放交易风险管理。包括建立涨跌幅限制、配额公开拍卖等方式来稳定碳市场运行。另外有关部门可根据调节经济运行、稳定碳市场的需要,以拍卖等形式有偿分配配额。
市场调节机制的设立强调了政府作为市场制定者对碳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地位。根据欧盟、韩国等碳市场的运行经验,政府在碳市场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政府的有效监管是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完成的关键,但在调控过程中需把控好“度”,保证市场参与者的正常利益。
二、《征求意见稿》发布的意义
(一)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编辑:Nico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