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再生资源汽车拆解(西安再生资源汽车拆解有限公司)

2023-07-09 14: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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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9月1日起陆续施行的《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进行公布说明。

01

《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9月1日起施行

摩的非法载客最高罚款5000元

“摩的,走不走?”每逢上下班高峰,地铁口、公交站摩的司机揽客的声音不绝于耳。以后,这种情况有望迎来大改观。《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非法载客,违者最高可处罚款5000元。

警方查处非法载客的两三轮车。资料图

《规定》明确,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非法载客。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载客行为,依法扣押车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非法载客三次以上的;上下班高峰期在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批发市场、商场、医院、学校、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流密集场所周边非法载客的;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载客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也对乘车人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乘车人不得乘坐非法载客的上述车辆,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02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违规排污最高罚款100万元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主要从水环境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市水环境保护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工程,减少种植业水污染排放;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利用城镇排水管网蓄滞污水;我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违反规定非法排污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

禁止无证违规排放废水污水

水环境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我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自行监测所排放的水污染物,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水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和污水分流管网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网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固体废弃物。违反相关规定,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利用城镇排水管网蓄滞污水。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控制高污染建设项目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此外,为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条例还明确要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工程,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镇街应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置和利用。

03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单位最高或被罚50万元

垃圾分类关乎千家万户生活环境,关系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全局。《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主要从规划与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减量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避免商品过度包装,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服务性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单位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条例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县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将生活垃圾转移到其他区县集中处理的,移出地应当向接受地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地环境治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村民、居民的环境污染补偿等。

物业不履行垃圾分类职责 最多处10万元罚款

条例明确,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

餐饮经营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

餐饮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源头减量方面,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消费者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鼓励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场所设立便民回收设施。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时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

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商务、生态环境、农业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信息,实现全流程监管,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分类投放、预约回收等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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