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行业税务规则(再生资源行业税务规则最新)

2023-05-16 14: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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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们说,很多企业根本不懂得自己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扣除的不到位。不接触税务师,他们还浑然不觉;

税务师们说,有些企业把研发费用没有单独列项,等同于其他开支,我们给他们重新理账不知耗费多少心血,可是过去的很多已经无法挽回……

税务师们说,国家扶持创新企业,给予史无前例的税收优惠,企业应该把这种优惠用足用好,应享尽享!

——税务师,是企业的税务顾问!

2020年7月25日上午9:30——10:30,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推荐山东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优秀税务师景洪荣、齐延波、窦乐军、宋雯雯做客《周末说法》,讲解《如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助力企业科技创新升级》,分享企业界关心的税务咨询问题。节目同时在学习强国平台、山东人民广播电台融媒体、闪电新闻客户端、山东广播51听、蜻蜓、喜马拉雅同步直播!搜狐、腾讯、优酷均有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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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荣,山东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总部副所长,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中税协高端人才,第三届“注税杯”全国税法知识与技能大赛个人组一等奖。先后在大型房地产、工业、建筑企业担任财务经理。从事注税行业工作16年,在房地产行业综合涉税服务、高新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实务操作经验,兼任多家大中型企业常年财税顾问,擅长税收优惠、税收筹划和财税风险防控。

她说,亚太鹏盛财税集团是中国5A级税务师事务所,目前山东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在山东已经落地12市地,今后会更多,可以看出亚太鹏盛在山东的战略布局。

齐延波,山东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潍坊分所所长,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内控管理师,潍坊12366营改增特聘专家,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成员,山东交通职业学院特聘教师,入选中税协高端人才库。他有二十多年的财税工作经历,融税收、法律、会计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为一身,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在企业财务系统建设、企业内控管理、税收策划、税务风险管控、并购重组等领域有很深的研究和造诣。

窦乐军,山东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莱芜分所所长,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从事税务师行业十多年,常年从事财税方面的政策研究和指导,在房地产行业综合涉税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实务操作经验,受聘于众多大中型企业的常年税务顾问,有着丰富的纳税筹划实战经验。多次受税务局委托,为纳税人讲解财税知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培训。

宋雯雯,山东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业务三部主任,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具有近十年税务审计经验,精准理解财税政策,通过简单明了的实务案例,解析财税政策中的原理和实质;将最新的法规与实务紧密结合,为企业解决财税疑难问题提供有力的支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专用设备投资额抵税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执业管理水平。

主持人: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景洪荣: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主持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一个怎样的沿革?

齐延波:我认为政策沿革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6年至2002年。

在199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首次实施,仅仅限于国有、集体的工业企业,这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出台的促进政策,明确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第二阶段,是2003年至2007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将享受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2006年,进一步扩围,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第三阶段,是2008至2012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标志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重要的配套文件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第四个阶段,是2013年至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标志性的是五个文件,

第一个文件是财税〔2013〕70 号,将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试点推广到全国。

第二个文件是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

第三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范了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

第四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如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还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进一步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开展研发活动。

第五个文件是财税〔2018〕99号,将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这四个阶段的政策沿革,反映了这20多年来,配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越来越加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激励力度,积极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同时政策的不断规范完善也引导企业加大了研发经费投入力度,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及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主持人:税收方面对研发活动是如何界定的?

窦乐军: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企业研发活动进行了界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

主持人:据说广告公司的动漫游戏软件开发、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是这样吗?

宋雯雯:为落实国发〔2014〕10号文件的规定精神,财税〔2015〕119号文件特别规定了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值得一提的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虽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到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范畴,但并不意味着此类“创意设计活动”就是研发活动。

主持人:哪些企业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景洪荣: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97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主持人: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有何不同?

齐延波: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

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

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

高企认定口径和加计扣除口径需要再设置辅助账核算。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其中,会计口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最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在核算时一般涵盖高企认定和加计扣除口径,下面主要就高企认定口径和加计扣除口径重点差异做一下说明。

一是人员人工费用方面,高企认定口径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有实际工作时间183天以上的限制,加计扣除口径归集对象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还有辅助人员,无工作时间限制。

二是在直接投入和折旧费用方面,高企认定口径包括房屋建筑物租赁费、折旧费,加计扣除口径不包括。

三是在其他相关费用方面,高企认定口径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20%,所有研发项目实行总额控制。加计扣除口径此项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要求每个研发项目必须都遵从本限额。

四是在委托研发费用方面,高企认定口径包括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都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主持人:税收方面对研发活动是如何界定的?

窦乐军:研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主持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宋雯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主持人:合作研发项目会计核算有什么要求?

齐延波: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分项目设置《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项目核算,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如甲乙双方2019年合作研发A项目,共花费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300万,甲实际承担100万,乙实际承担200万,那么甲乙2019年报时可分别在各自企业加计扣除75万和150万。

主持人: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加计扣除吗?

窦乐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了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主持人: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包括哪些?

宋雯雯:企业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

1.自主研发。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2.委托研发。是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

3.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

4.集中研发。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要注意区分。

主持人: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景洪荣: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主持人: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什么不同?

齐延波: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目的是为了判断该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不是要求委托方根据受托方的研发支出确认委托方的研发支出。

比如,A企业2019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2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1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1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8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200×80%×75%=12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190万元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如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50万元,明显小于受托研发收入200万元,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有避税嫌疑,有被税务机关按公允价格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一般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主持人: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窦乐军:(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主持人:亏损企业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宋雯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主持人: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的口径?

景洪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进一步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范围,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简易计算方法如下: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 =(X+Y)×10%,即X=Y×10%/(1-10%)。

例:某企业2018年进行了两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8年度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48.34万元[(97.78+100)×75%=148.34]。

主持人:研发废料等特殊收入加计扣除时如何处理?

齐延波: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为简便操作,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如甲企业2019年出售2018年和2019年的研发下脚料,取得收入100万,只冲减2019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100万,如2019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只有80万,按零计算,不足冲减的20万元,不再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主持人: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时,加计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窦乐军: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主持人: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有什么规定?

宋雯雯: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主持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是否需要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景洪荣: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

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也就是说,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即可。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需科技部门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但税务部门对自主研发项目没有登记的硬性要求。

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项目立项则需要科技部门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97号公告规定,委托及合作研发的,需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留存备查。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

主持人: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齐延波:《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企业不需要承担研发项目鉴定发生的任何费用,鉴定所需要的工作经费纳入科技部门经费预算。

主持人:税务部门会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核查吗?

窦乐军: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研发费用的核算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留存备查资料,涉及公司决议、研发合同、会计账簿、相关科技成果资料等等,因此需要企业研发、财务等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如果各部门不能有效配合,导致相关资料、会计凭证不全,记账不完整,会影响到研发费用的核算以及优惠政策的享受。

主持人:企业从事研发活动投入研发经费能申请财政补助吗?

宋雯雯: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9〕91号)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

(一)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1、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2、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主持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景洪荣: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企业家多听听税务师的筹划和建议,能学到好多税务优惠政策和可操作的节税策略,这就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大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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