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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将多发病门诊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11月12日,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方案》提出将多发病门诊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对退休人员实行适当倾斜政策。设年度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与住院、门诊慢特病支付政策相衔接。根据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情况,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及时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按照住院待遇进行保障。
将城镇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现行标准定额划入。调整后增加的统筹基金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规范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应当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缴纳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外的其他费用支出。
每个市县至少一家基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争取今年12月底每个市县至少一家基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特定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参保患者用药需求。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支持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依托基层医疗机构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促进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逐步从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入手,实行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做好健康管理。逐步将日间手术、门诊慢特病实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加快我省医保信息系统城镇从业人员普通门诊、定点零售药店模块的开发,拓展医保信息系统应用范围,对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现互连互通,确保参保患者在省内、省外普通门诊以及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记者 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