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资金监管机构三个工作日内将自有交易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收款账户

2021-02-24 11:22:00
导读今天,环保百科带来资金监管机构三个工作日内将自有交易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收款账户,如果您想了解资金监管机构三个工作日内将自有

今天,环保百科带来资金监管机构三个工作日内将自有交易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收款账户,如果您想了解资金监管机构三个工作日内将自有交易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收款账户,请往下看。

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
我市调整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
只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依据协议支付至出卖人收款账户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昨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通知,对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模式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明确,资金监管机构只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依据协议支付至出卖人收款账户。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在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时,应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资金监管服务。自有交易资金是指《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房价款或贷款付款的首付款。

选择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交易双方应签订《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选择接受资金监管服务的,资金监管机构将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交易双方将自有交易资金一次性存入监管账户后,双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待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资金监管机构三个工作日内将自有交易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收款账户。

该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印发的通知内容与此次通知不一致的,以此次通知为准。

据悉,目前我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应用的政策为2017年初发布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全部实行资金监管;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交易双方可以选择接受或放弃资金监管服务。(记者 陈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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